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执异154号
案外人河南中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
法定代表人李晓冬,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中心街v>
法定代表人周建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裕量贩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河南中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消防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7执复33号执行裁定书发回重新审查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中天消防公司称,中天消防公司悔拍后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以《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为准,法院引用《拍卖规定》第二十五条责令案外人中天消防公司补交差价适用法律不当;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已生效,该判决认定买受人中天消防公司只需在缴纳20万元保证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不应再通过执行程序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7)豫1702执2433号限期履行通知书。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德裕量贩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德裕量贩公司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80万股股权进行冻结、评估、拍卖。因第一次拍卖无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竞买公告进行第二次网络公开拍卖,要求买受人交纳保证金20万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2017年5月16日前交纳拍卖余款,在2017年5月19日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竞买人中天消防公司以450.65万元的成交价竞得标的物,但中天消防公司未按照规定交纳拍卖余款及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致再次流拍。2017年7月31日,本院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竞买公告,决定进行第三次网络拍卖公告,后竞买人南京嘉佰润贸易有限公司以268.65万元的成交价竞得标的物,并按照规定交纳拍卖余款及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另查明,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17)豫1702执2433号限期履行通知书,同日,向案外人中天消防公司送达,责令案外人中天消防公司于收到该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将两次拍卖成交差价182万元交付本院。
执行中德裕量贩公司就中天消防公司悔拍后承担责任的范围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2018)豫1702民初453号判决认定中天消防公司在参加竞拍时交纳的20万元保证金范围内承担责任,德裕量贩公司提起上诉,驻马店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德裕量贩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民申1013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纠纷系基于执行拍卖过程中产生,德裕量贩公司如认为中天消防公司应补交两次拍卖之间的差价,可通过执行程序解决,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决定中天消防公司是否需要补交差价。本案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本案判决结果不影响德裕量贩公司在拍卖程序中救济权利的实现。在当事人有更加便捷的救济途径下,没有启动再审程序之必要,裁定驳回德裕量贩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申10132号民事裁定书,该案判决结果不影响德裕量贩公司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回两次拍卖差价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因原买受人中天消防公司在拍卖成交后悔拍,本院责令原买受人中天消防公司限期补齐两次拍卖的差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案外人中天消防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河南中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姜树华
审判员 贾 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