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执异357号
案外人河南中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冬,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周建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裕量贩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河南中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消防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中天消防公司称,对悔拍后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保证金不足的,是否由原买受人补交,《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未作规定,《拍卖规定》第二十五条与《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此规定不一致,应以《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为准,本院引用《拍卖规定》第二十五条责令案外人中天消防公司限期补交差价,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7)豫1702执2433号限期履行通知书。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德裕量贩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德裕量贩公司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80万股股权进行冻结、评估、拍卖。因第一次拍卖无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竞买公告,决定进行第二次网络公开拍卖,要求买受人交纳保证金20万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2017年5月16日前交纳拍卖余款,在2017年5月19日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竞买人中天消防公司以450.65万元的成交价竞得标的物,但中天消防公司未按照规定交纳拍卖余款及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致再次流拍。2017年7月31日,本院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竞买公告,决定进行第三次网络拍卖公告,后竞买人南京嘉佰润贸易有限公司以268.65万元的成交价竞得标的物,并按照规定交纳拍卖余款及签署买拍成交确认书。
另查明,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17)豫1702执2433号限期履行通知书,同日,向案外人中天消防公司送达,责令案外人中天消防公司于收到该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将两次拍卖成交差价182万元交付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账户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拍卖规定》第二十五条“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的规定与《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非不一致,《拍卖规定》第二十五条“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的规定应继续适用于网络拍卖。据此,本案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中,因原买受人中天消防公司悔拍,本院责令原买受人中天消防公司限期补齐两次拍卖的差价,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中天消防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河南中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书阁
审判员  朱荣海
审判员  胡 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 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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