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格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娄底市格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某某、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302民初457号
原告娄底市格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大汉路湘中明居建材家居超市一楼。
法定代表人黄桂兵。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金财,娄底市娄星区湘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代理人吴成云、梁文,湖南梁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元港路创业孵化基地2栋410、411、412、413、414室。
法定代表人曾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朝红,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娄底市格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娄底市格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尾款76120元;2、判决被告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方承担违约金104588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在开庭前,被告***提出本案本院没有管辖权,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当地仲裁机关解决,而合同签订地是娄底市,应当由娄底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娄底市格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娄底市国税局室内球场地面施工(实木地板+PVC地板)合同书》第五条第2款约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当地仲裁机关裁判解决。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娄底市,原、被告双方的住所地亦在娄底市,因此,本案应当由娄底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被告***在开庭前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娄底市格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红波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 泉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