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周朋友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2921执保209号
申请人张彬,男,1952年9月1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被申请人周朋友,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被申请人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木仁高勒。
法定代表人周朋友,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张彬与被申请人周朋友、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申请人张彬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某项目的工程款,并以申请人张彬名下某车、某车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某项目的工程款予以冻结一年。
二、对申请人张彬名下的某车、某车辆户籍予以冻结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秀兰
审判员  张朝霞
审判员  任海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黄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