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921民初3472号
原告:***,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伟,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通过人民法院报公告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次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朱 萸
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
人民陪审员 张朝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卢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