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2921执保247号
申请人**,男,蒙古族,1969年3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月27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镇。
被申请人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某项目下未结算某工程款。申请人**以其所有某号小型普通客车、某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将被申请人***、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某项目下未结算某工程款。予以冻结十二个月,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转移、使用;
二、依法将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某号小型普通客车、蒙某号小型轿车车辆户籍档案予以查封十二个月,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变更、抵押等手续。
本裁定一经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塔 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彦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