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阿拉善左旗中泰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921执27号
申请执行人:阿拉善左旗中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法定代表人:韩林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俭,系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法定代表人周朋友,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阿拉善左旗中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2921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782327.00元、执行费10223.00元。执行到位186227.75元、未到位596099.2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
2、通过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执行财产。
4、本案被执行人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另案未领取案件款**元,现同意转付至本案案件款**元,抵顶本案案件款。
5、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电话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要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措施中。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阿拉善左旗中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自  力
审判员 唐    成
审判员 杨  冬  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阿拉腾毕力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