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921民初1980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朋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暂时无法找到被告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6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判员 冯瑞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