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2921执6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被执行人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法定代表人周朋友,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8)内2921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车辆等机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高自力
审判员  娜 仁
审判员  唐 成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