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执异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
申请执行人:夏学茂,男,193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
以上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霞,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00566901852P,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
法定代表人:周朋友,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周朋友,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系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学茂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夏学茂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依法追加周朋友为(2021)内2921执6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21年8月20日举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夏学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霞、被执行人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朋友、第三人周朋友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夏学茂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霞称,阿左旗人民法院作出(2020)内2921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夏学茂货款109086元、案件受理费1241元,合计110327元,**、***、夏学茂于2021年1月4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夏学茂经核实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周朋友设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周朋友系该公司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周朋友系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追加周朋友为(2021)内2921执6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对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朋友称,不同意追加周朋友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周朋友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但公司下设有各项目经理,每个项目经理都是第一责任人,各项目经理之间独立核算,股东表面上是周朋友一人,实际出资的钱里头有各项目经理的投资,夏京提供给我公司假的大理石给我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我们还要向他索要损失。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周朋友作为被执行人的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
本院查明:2020年8月4日,本院受理原告**、***、夏学茂诉被告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内2921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学茂支付货款109086元;二、驳回原告**、***、夏学茂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年1月4日,本院立(2021)内2921执65号执行案件执行上述生效判决,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6月24日,本院作出(2021)内2921执6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夏学茂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法院将被执行人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周朋友追加为(2021)内2921执6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夏学茂申请本院依据上述规定,将周朋友追加为(2021)内2921执6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周朋友一人出资的自然人独资企业,周朋友系该公司唯一股东,周朋友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对申请执行人**、***、夏学茂提出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周朋友为(2021)内2921执65号案件被执行人;
二、周朋友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夏学茂履行被执行人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任红蕾
审 判 员  朱 萸
人民陪审员  孙 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雷 鸣
书 记 员  柴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