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内2921执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莱阳市冯格庄。
申请执行人:***,男,193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山东省莱阳市冯格庄。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莱阳市冯格庄。
被执行人: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法定代表人:周朋友,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与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2020)内2921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10327元,执行费1555元,执行到位标的额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额11032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保险、车辆、工商登记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1年1月7日查询被执行人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地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商品房买卖信息,被执行人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6月19日对被执行人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不在注册地,无财产可供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与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 成
审 判 员 王立东
审 判 员 董 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燃
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