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2921执593号
申请人***,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法定代表人周朋友,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内蒙古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2921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信息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查询本地不动产登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约谈申请人,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高自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