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五湖泵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五湖泵业有限公司与乌海市姚舜农业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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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2民初3903号

原告:内蒙古五湖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乌海市姚舜农业开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占荣。

原告内蒙古五湖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乌海市姚舜农业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无法联系到乌海市姚舜农业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应诉材料始终无法送达,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内蒙古五湖泵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1.95元,不予收取,原告已预交,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审判员贺礼军

二○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赵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