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五湖泵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鄂托克旗蒙西镇渠畔村民委员会、内蒙古五湖泵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624民初1678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
被告:鄂托克旗蒙西镇渠畔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内蒙古五湖泵业有限公司(原名乌海市五湖泵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工业园综合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XX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鄂托克旗蒙西镇渠畔村民委员会、内蒙古五湖泵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诉讼主体及诉讼请求不明确,故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返还土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