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764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12民初1764号之一
原告: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89318874K,住所地所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天井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08930152XE,住所地南通市外环北路390号美丽华商业广场8楼1801室。
法定代表人:杨长林。
原告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2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人民币3712元,由原告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庄娇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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