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611民催4号
申请人:南通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外环北路390号美丽华商业广场8楼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08930152XE。
法定代表人:杨长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彬,男,汉族,1976年9月6日生,南通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申请人南通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8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秦灶支行开具的票号为00100041/20595401,票面金额为人民币70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8月11日,出票人为南通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市港闸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诉讼费100元,由南通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陶 冶
审判员 范 斌
审判员 陈五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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