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深中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深中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中卫市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宁0502民初3526号 原告:宁夏深中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卫市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夏深中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卫市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安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深中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鼎安公司、恒大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52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1432.67元(自2021年9月30日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此后按照同期LPR利率继付利息直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居民燃气入户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中卫市恒大都市广场1-8号楼燃气管道庭院及户内工程施工。2021年9月30日案涉工**工验收合格。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752500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鼎安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无异议,但逾期利息应自竣工次日即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照现行1年期LPR利率计算。 被告恒大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被告恒大公司与被告鼎安公司独立核算,财产相互独立。原告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被告恒大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恒大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5日,被告鼎安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居民燃气入户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中卫市恒大都市广场1-8号楼燃气工程入户项目。2021年9月30日,上述工**工验收。被告鼎安公司欠付工程款75250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鼎安公司对欠付原告工程款的事实不表异议,原告要求鼎安公司支付工程款752500元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鼎安公司辩称逾期付款利息应自竣工验收次日起算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采纳。经核,被告鼎安公司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1590元(752500元×3.85%÷365天×272天),原告实际主张21432.67元,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此后被告鼎安公司应按照年息3.85%的标准继付利息直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恒大公司系被告鼎安公司一人股东,其认缴出资12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21年12月30日。被告恒大公司未在认缴期限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恒大公司应对鼎安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卫市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深中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52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1432.67元(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此后按照同期LPR利率继付利息直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本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宁夏深中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卫市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9元,由被告中卫市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XXXX、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