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81执4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朱长彪,公司执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晓兵,男,系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航禹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杨,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航禹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航禹能源有限公司在庭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山东航禹能源有限公司已经按协议履行了部分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181执4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李贻明
审判员 刘绪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 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