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航禹能源有限公司

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山东航禹能源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3民初3号
原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大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709128095X。
法定代表人:杨达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西藏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航禹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1号楼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7017245G。
法定代表人:丁桂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展铭,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501号第26、27、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5045290C。
法定代表人:于利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宇,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玉伟,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与被告山东航禹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2022年4月24日,原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2.19元,减半收取计2921.10元,由原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超
审 判 员     德西拉措
审 判 员     次仁曲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蔡文元
书 记 员       嘎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