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藏03执2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航禹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1号楼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7017245G。
法定代表人:丁桂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展铭,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大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709128095X。
法定代表人:杨达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敏,西藏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航禹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禹公司)与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岳池电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3民初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岳池电力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2020)藏03民初19号民事判决的内容,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岳池电力公司对西藏开投昌都能源基地20MW牧光互补复合型光伏发电项目110KV升压站及外送线路工程继续承担质量保修义务直至质量保修期限届满;二、岳池电力公司立即向航禹公司移送西藏开投昌都能源基地20MW牧光互补复合型光伏发电项目110KV升压站及外送线路工程全部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等相关资料及施工过程资料;三、岳池电力公司向航禹公司支付代付款费用168,000元(83,000元+85,000元),用电费用26,79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以上合计195,018元;四、岳池电力公司向航禹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用174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五、岳池电力公司向航禹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明确执行内容,开展执行调查等执行措施。关于第一项、第二项执行内容,本院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具体需要保修和移交资料的内容为基础,组织双方进行明确、确认,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暂无法继续执行;关于第三项、第五项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本院依法审查岳池电力公司提出的债务抵销申请,本案双方当事人互负种类相同的金钱债务,且双方当事人同意抵销,依法确认当事人的申请对符合债务事项抵销,本项执行内容执行完毕;关于第四项执行内容,案件受理费申请人可依法进行办理,不属于执行申请内容。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权利义务主体和给付内容明确。本案中,因民事判决主文没有保修的具体内容和移交资料的范围,且在该判决审理查明事实部分亦没有具体认定,符合“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和“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明确”的特征。经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并向作出判决的审判庭征求意见,仍无法明确执行内容且当事人之间未能就执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本案无法继续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对于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保修和移交资料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无法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就此另行诉讼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藏03民初19号民事判决主文的第一项和第二项的执行。
二、(2020)藏03民初19号民事判决主文的第三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 伟
审 判 员 方青钦
审 判 员 胡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邓旭
书 记 员 泽仁罗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