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03执异2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航禹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1号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杰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万家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1号19楼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
第三人:***,男,199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
第三人:**,男,199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
第三人:***,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第三人:**,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
第三人:***,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航禹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万家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航禹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山东航禹能源有限公司称,请求依法追加***、**、***、**、***为(2019)鲁0103执50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河南万家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清偿债务、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连带责任及本次追加被执行人产生的执行费用。事实与理由:一、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河南万家阳光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作为股东,其出资期限应加速到期,且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作为被执行人的发起人及原股东,在公司存在到期债务时,在未实缴出资情况下转让股权,应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未清偿债务、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因本次追加被执行人产生的执行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以及***、**、***、**、***承担。为证明自己主张,申请执行人提供了(2018)鲁0103民初6975号民事判决书、(2019)鲁0103执5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同类型案件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山东航禹能源有限公司与河南万家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鲁0103民初6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万家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东航禹能源有限公司所欠货款328595元。二、被告河南万家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东航禹能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所欠货款本金328595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如被告河南万家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条、第二条确定的法律义务,则由被告***在认缴出资额49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0元,减半收取332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均由被告河南万家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负担。”因河南万家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山东航禹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鲁0103执508号。2019年6月26日,本院作出(2019)鲁0103执5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河南万家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27日,注册资本9000万元,股东发起人为***、***、**、***,其中,***认缴出资4950万元,***认缴出资2250万元,**认缴出资900万元,***认缴出资900万元,认缴时间均为2037年12月31日。2020年10月15日,***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意将持有的25%股权转让给**;***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意将持有的10%股权转让给**;**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意将持有的10%股权转让给**;***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意将持有的5%股权转让给**;***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意将持有的50%股权转让给***。股东变更为***、**,认缴出资均为4500万元,认缴时间均为2040年12月31日。
上述事实有(2018)鲁0103民初6975号民事判决书、(2019)鲁0103执5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等证据予以证实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法律和司法解释已作出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有关当事人为被执行人的,应当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设法定条件。一、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符合下列情形的,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且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二是公司债务产生后,提供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根据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显示,河南万家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40年12月31日,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到期,现未有证据证实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因此,申请执行人山东航禹能源有限公司请求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不符合追加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根据公司章程显示,河南万家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在将股权转让给**时,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到期,不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因此,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不符合追加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山东航禹能源有限公司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娅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