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4542号之二
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对申请执行人山东汇信灯光音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鲁0602执4542号执行裁定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602执4542号执行裁定书第一页中倒数第十三行、十四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明补正为姚广柱。
审判长 赵玉涛
审判员 潘锦文
审判员 毕昌范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仲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