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架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高架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执1104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高架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通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12民初9841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高架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院“总对总”信息平台等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设有资金账户,但账户内余额不足,本院依法进行冻结。另向自然资源部不动产查询系统、公安部车辆查询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均无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此外,本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焕挺
审判员  顾红兵
审判员  徐 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