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51民初1672号
原告:上海盘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胜利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国,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珂,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盘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达成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盘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姚卫莲
书 记 员
陈洁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