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51民初10120号
原告:上海盘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国,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珂。
被告:***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陈培峰。
被告:李龙群,男,1988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上海盘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丰建材有限公司、李龙群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盘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董 晔
书 记 员
陈 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