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20民初6782号
原告:***,女,196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刚,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上海龙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4693室。
法定代表人:李珂。
原告***与被告***、上海龙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方 煜
书 记 员
梅 杨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