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4)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3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498号浦东软件园A-190座。
法定代表人史一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茅台路270弄7号12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4)静民二(商)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显微
代理审判员高增军
书记员***
二OO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