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498号浦东软件园A-190座。 法定代表人史一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茅台路270弄7号12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4)静民二(商)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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