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南交大土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西南交大土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02执129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西南交大土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502民初479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据(2019)川0502执保978号之二裁定书冻结了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江阳支行190*************118-*****账户的存款175565.22元,现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需划拨此款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70万元。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康泸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