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25执恢21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无为县。
被执行人:高峰,男,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铜陵三极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狮子山区曹山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69004334
法定代表人,高青春,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青春,男,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峰、铜陵三极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高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5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为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5民初15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潘XX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