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225执9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执行人:高峰,男,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铜陵三极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狮子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69004334
法定代表人,高青春,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青春,男,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保证人:安徽省三色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狮子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703305(1-1)
法定代表人,高峰,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峰、铜陵三极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高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5民初15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高峰、铜陵三极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高青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111715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17元、执行费13572元。但被执行人高峰、铜陵三极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高青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保证人安徽省三色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被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以其名下资产提供担保。现因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安徽省三色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清偿1117155元及利息;
二、冻结安徽省三色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人民币11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何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