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225执95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无为县。
被执行人:高峰,男,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铜陵三极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狮子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69004334
法定代表人,高青春,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青春,男,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峰、铜陵三极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高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5民初15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高峰、铜陵三极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高青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3918416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376元、执行费41584元。但被执行人高峰、铜陵三极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高青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高峰、铜陵三极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高青春的人民币398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何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