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03民初324号
原告:威海市文登区盛源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山路乙5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于爱刚,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威海市。
被告:***,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原告威海市文登区盛源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爱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威海市文登区盛源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文登区盛源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市文登区盛源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威海市文登区盛源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邢金晓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