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红鹰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永兹电气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大红鹰电气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382执101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组织机构代码:55863507-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大红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7623352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兹电气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82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0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36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大红鹰电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大红鹰电气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兹电气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大红鹰电气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大红鹰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18年5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本金136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382执10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虞幼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桐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