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某某公司甲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3民初6557号之一 申请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公司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天津市静海区团泊大桥收费站南侧、津团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某某公司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哈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甲、某某公司乙、某某公司丙、某某公司丁,第三人某某公司戊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某公司甲、某某公司乙、某某公司丙、某某公司丁名下价值11909793.34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保全措施。申请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提供其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某某公司甲、某某公司乙、某某公司丙、某某公司丁名下价值11909793.34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