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325执保95号
申请人:青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法定代表人:叶斯波力热皮克,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赫,男,系青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新疆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泉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青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6,455,99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西街支行银行账户:×××;新疆乌鲁木齐农业商业银行北园春支行银行账户:×××;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账户:×××中的存款6,455,993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田 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松哈尔努尔兰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