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24民初771号
原告:***,男,1980年9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被告:新疆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赵卫,总经理。
被告:王兵,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原告***诉被告新疆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乌兰巴尔旦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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