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83民初8277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鼎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四路中段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942××××。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长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大梁东街632号鲁班.摩卡空间小区(商住楼1栋商业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99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省鼎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河南省鼎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鼎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鼎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计713元、保全费670元,由河南省鼎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曼
书 记 员 王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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