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双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宜都双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福嘉综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81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宜都双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姚家店镇姚家店村**。
法定代表人:曾广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嘉综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石板塘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挺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都双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嘉综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嘉综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单位账户,未查询到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
2020年7月22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根据反馈的材料,被执行人福嘉综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宁远县人民法院有多个案件执行中,其负债十多个亿,公司财产已被宁远县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暂无财产可以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宜都双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认可法院调查材料,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泽圣
审判员  郑兰武
审判员  闫友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 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