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与湖北天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981民初865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应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起诉、答辩、参加诉讼、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天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万达广场写字楼B座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5979455329。
法定代表人*曾,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天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