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宋城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乔东、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2民终39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男,汉族,1981年2月8日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9月7日生,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原审被告:开封宋城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财政厅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翟贺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楚延杰,男,汉族,1985年1月4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宋城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21)豫0212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上诉人*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谢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