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06民初8388号之一
原告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2元、保全费1781.31元,合计4323.31元,由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哲君
书记员  马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