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歌山臻创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783民初48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歌山臻创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霞林
书记员  吕卉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