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温州卓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24民初5640号
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 案。原告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 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减、缓、免交。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 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邹艳慧
书记员  周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