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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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24执4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保亿中心2幢2603-2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574395152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凌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温州卓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城街道绿峰村岙底角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081666751C。
法定代表人:高对连。
申请执行人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卓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324民初54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27290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温州卓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温州卓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温州卓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对被执行人温州卓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卓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3年4月12日,被执行人温州卓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272904元及利息,同时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
鉴于被执行人温州卓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温州卓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1000元等的处罚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温州卓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鉴于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本院已决定对被执行人移送破产清算。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温州卓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324执4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季章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