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民初2791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青,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鸿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晋康北路313号。
法定代表人:胡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乐,四川天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鸿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亚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宛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