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民初2791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青,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鸿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晋康北路313号。

法定代表人:胡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乐,四川天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鸿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亚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宛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