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6民终2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精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团结河总部经济3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季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3月30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审被告:***,男,1986年6月15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审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建设街40号。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上诉人南通精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612民初5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载明其已经收到案涉工程款,故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南通精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同意***撤回起诉并申请本案撤回上诉。***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同意***撤回起诉,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同意***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612民初544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艳
审判员***
审判员*皓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