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执8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精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2711519378M,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季焱,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朗,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华盛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768834376,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华。
申请执行人南通精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盛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602民初9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2022)苏0602执810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华盛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南通奥华燃气有限公司68%的股权(出资金额人民币2040万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解除上述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需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此外,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江苏华盛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南通奥华燃气有限公司68%的股权(出资金额人民币2040万元)的冻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2)苏0602执810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依本院(2022)苏0602执810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江苏华盛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南通奥华燃气有限公司68%的股权(出资金额人民币204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彬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