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精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金南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南通精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12民初1824号之二
原告:南通金南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674851522E,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节制闸东路14号4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金树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冬玲,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精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2711519378M,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团结河总部经济3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季焱,董事长。
原告南通金南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精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南通金南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南通精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金南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金南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4元,减半收取计2367元,由原告南通金南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建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洪芳
书 记 员 刘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