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精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金南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南通精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民初2062号之一
原告:南通金南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节制闸东路14号4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金树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冬玲,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精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团结河总部经济3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季焱。
原告南通金南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精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南通金南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金南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金南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9.5元(已减半)、保全费2270元,合计5429.5元,由原告南通金南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忠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郁 华
书 记 员 曹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