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精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精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5民初4255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月17日生,住湖北省麻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精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团结河总部经济3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2711519378M。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受理费982元,减半收取49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法官助理***书记员庄越